来源:风驰直播发布时间:2025-05-01 13:27:31
风驰直播5月1日讯 今日足协发布新一期裁判评议,其中中甲有8起争议判罚
判例六:中甲联赛第5轮,南通支云VS重庆铜梁龙,比赛第71分钟,重庆铜梁龙38号队员与南通支云33号队员在南通支云罚球区外头球争抢时发生身体接触。南通支云33号倒地。之后重庆铜梁龙40号队员射门进球。裁判员判进球有效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南通支云33号队员率先争抢到头顶球,但双方队员属于在正常争抢范围内的合理接触。重庆铜梁龙38号不属于犯规,随后的进球有效。裁判员决定正确。
判例七:中甲联赛第5轮,南通支云VS重庆铜梁龙,比赛第74分钟,南通支云26号进攻中向前传球给本方9号队员,第二助理裁判员示意越位,裁判员判罚越位犯规,此后重庆铜梁龙31号守门员与南通支云9号发生接触,随后南通支云37号进球。裁判员最终判罚越位犯规,进球无效。南通支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向重庆铜梁龙31号守门员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从现有视频看,南通支云26号传球时,其9号队员未处于越位位置,第二助理裁判员判断错误。裁判员判罚越位犯规后南通支云9号队员被犯规,按照竞赛规则,仍视为越位犯规在先。另外,重庆铜梁龙31号守门员不存在暴力行为或其他可出示红牌的违规行为。此判例评议组认定为:第二助理裁判员及裁判员判越位犯规的决定错误,重庆铜梁龙31号守门员不应被红牌罚令出场。在裁判员停止比赛后出现的进球不应进行讨论认定。
判例八:中甲联赛第5轮,南通支云VS重庆铜梁龙,比赛第81分钟,南通支云1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射门,重庆铜梁龙5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封堵,球疑似接触其手臂后出球门线,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现有视频基本可以确定球未接触重庆铜梁龙5号队员张开的左手臂,但是否与右手臂有接触,以及接触的具体过程、右手臂的位置等均无法确定。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的观察位置和角度较好,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。
判例九:中甲联赛第6轮,大连鲲城VS南通支云,比赛第25分钟,南通支云23号队员进攻中突破时在对方罚球区外与大连鲲城5号队员身体接触后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大连鲲城5号队员防守时的封堵动作合理,南通支云23号带球突破,双方队员距离近,大连鲲城5号无法及时改变身体姿态,双方的接触不属于犯规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。
判例十:中甲联赛第6轮,大连鲲城VS南通支云,比赛第79分钟,大连鲲城18号队员进攻中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,南通支云5号队员头顶球,头顶球前大连鲲城17号队员疑似对其有推搡动作。之后大连鲲城30号队员进球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,并判进球有效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大连鲲城17号明显使用手臂不合理接触南通支云5号,虽然视频中不能确定推搡力度,但对于后者起跳头顶球造成了影响,应判大连鲲城17号犯规,后续进球无效。裁判员决定错误。
判例十一:中甲联赛第6轮,定南赣联vs广西平果,比赛第6分钟,定南赣联11号队员进攻中前插跑位时与广西平果7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定南赣联11号向传球方向跑动试图接球,广西平果7号对其进行拉扯犯规,由于定南赣联11号后续控球的可能性不明确,该犯规应视为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。应判罚广西平果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。裁判员决定错误,漏判犯规和黄牌。
判例十二:中甲联赛第6轮,定南赣联vs广西平果,比赛第40分钟,定南赣联11号队员进攻中前插至对方罚球区内,并与广西平果5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双方队员具有同等的争抢球的位置和机会,守方广西平果5号率先触到球,并且无犯规动作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。
判例十三:中甲联赛第6轮,定南赣联vs广西平果,比赛第43分钟,定南赣联进攻中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,其11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,与广西平果5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双方队员在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,身体正常相互接触,广西平果5号卡住位置并且无明显犯规动作,也不是造成定南赣联11号倒地的主要原因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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